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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满足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美传媒”)全资子公司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腾泰”)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获得更优惠的银行利率,提高融资能力水平,思美传媒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决定为八方腾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1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四川八方腾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八方腾泰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2024信银蓉成飞贷字第44603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以上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为确保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八方腾泰签订的编号为【2024信银蓉成飞贷字第44603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

障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债权的实现,思美传媒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对八方腾泰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同意接受思美传媒所提供的保证担保,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1.1思美传媒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依据主合同对八方腾泰享有的全部债权。

1.2思美传媒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 【壹仟伍佰万元整】。

1.3 本条第1.2 款中“本金”指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对八方腾泰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八方腾泰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2.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八方腾泰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有权直接要求思美传媒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八方腾泰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八方腾泰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八方腾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八方腾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八方腾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68,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320.1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未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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