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近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获悉,因公司与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创业园5路8号的房地产被查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被查封的基本情况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 地址 | 查封文号 | 查封生效时间 | 查封单位 | 申请执行人 |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粤(2023)东莞不动产权第0221857号 | 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创业园5路8号 | (2024)湘0408执保285号 | 2024年12月16日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 |
粤(2023)东莞不动产权第0221880号 | ||||||
粤(2023)东莞不动产权第0221881号 | ||||||
粤(2023)东莞不动产权第0221882号 |
二、资产被查封的原因及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资产被查封主要系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与公司、邵鉴棠、杨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所致。该诉讼事项已于2024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6)。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湘0408民初4498号,案件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欠款5556065.8元、违约金
609870.8元(截至2024年7月18日),并自2024年7月19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支付违约金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邵鉴棠、杨娜对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上述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本次查封事项为公司自查获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关于查封资产的正式法律文件或者通知。
三、本次查封资产涉及的交易事项
2024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出售部分房地产的公告(一)》(公告编号:
2024-113),拟将名下位于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创业园5路8号,建筑面积合计15,974.24平方米的工业房地产以人民币4,8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东莞金坤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坤新材”)。截至目前,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资产被查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与金坤新材签署《不动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地产出售给金坤新材。本次拟出售房地产被查封,将对交易的推进及实施带来不确定性影响。目前,金坤新材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豁免由于本次查封导致我方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负责消除上述影响后原定交易继续履行。
2、公司上述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查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目前,涉及诉讼案件正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与衡阳弘湘融信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其已同意解除对公司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时,公司也正积极与对方协商处理还款事宜,力争妥善处理案件执行情况。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