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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光韵达: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9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5号》”)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或“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 9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核查 ...... 11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 ...... 13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 13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14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 14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 ...... 14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 1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 15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16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6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6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1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 17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 21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2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 2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核查 ...... 22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23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 23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 23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23(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23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24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24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4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 24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 24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 26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 2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7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27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的核查 .... 27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 27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 .... 2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28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28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2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 ...... 29

十一、第三方聘请情况的说明 ...... 29

(一)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 2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 29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9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30

释 义

光韵达/上市公司/公司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隽飞投资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光韵达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隽光投资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光韵达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系隽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隽飞投资、隽光投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隽山控股深圳市隽山控股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侯若洪、王荣、姚彩虹
本核查意见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预案、本次预案《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隽光投资以现金认购光韵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导致隽飞投资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增加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侯若洪、王荣、姚彩虹(共同作为乙方)于2024年9月27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侯若洪、王荣、姚彩虹(共同作为乙方)于2024年9月27日签订的《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联储证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若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及《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1、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隽飞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曾用名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曾三林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YQTCW0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9月4日
经营期限2024年9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2层
通讯方式1324667****

2、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隽光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曾用名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曾三林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2F89N3E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4年10月10日
经营期限2024年10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2层
通讯方式1324667****

依据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曾三林、黄文娜为夫妻关系;程小东、程飞为父子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隽光投资为隽飞投资全资子公司;隽山控股持有隽飞投资60%的股权,系隽飞投资的控股股东;曾三林持有隽山控股99%的股权,曾三林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隽山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隽山控股有限公司
曾用名深圳市丰苑文化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C栋C2-2
法定代表人曾三林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名称深圳市隽山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EMT2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8日
经营期限2021年10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文艺创作;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文化场馆管理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棋牌室服务;电竞竞赛组织;休闲观光活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体育经纪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娱乐性展览;家宴服务;代驾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兴办实业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C栋C2-2
通讯方式132466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曾三林基本情况如下:

曾三林,湖南农业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5月至2012年9月,担任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编导。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担任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记者。2014年6月至2020年6月,担任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至2024年11月,担任深圳市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至今,担任深圳天岳风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至今,担任珠海横琴融汇铭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至今,担任深圳视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至今,担任深圳市鼎诺智能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市隽山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4年4月至今,担任长沙市隽山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4年9月至今,担任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24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2024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市隽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的情况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隽飞投资暂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除持有光韵达5.16%股份(拥有光韵达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1.72%)及隽光投资100%股权外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1深圳市隽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0.0070%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隽光投资暂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无对外投资。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隽山控股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1深圳市隽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420.00直接持股100%广东省深圳市文化产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文化创意策划;科学技术咨询;时尚生活文化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为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装材料、印刷材料、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的销售;国内贸易;投资顾问、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动漫游戏开发;玩具及动漫衍生产品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2深圳视达投资有限公司200.00间接持股100%广东省深圳市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
3深圳天岳风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00.00间接持股100%广东省深圳市企业形象策划;会议策划;展览展示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体育赛事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4珠海横琴融汇铭博投资有限公司100.00间接持股100%广东省珠海市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5长沙市隽山科技有限公司1.00直接持股100%湖南省长沙市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
6深圳市隽山传媒有限公司100.00直接持股61%广东省深圳市一般经营项目是: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制作;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文艺创作;茶具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家居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隽飞投资、隽山控股外,曾三林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注册地经营范围
深圳市鼎诺智能装饰有限公司60.00直接持股95%广东省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室内装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建筑装饰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陶瓷制品、工艺礼品的销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海关失信企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一)隽飞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曾三林董事中国深圳

(二)隽光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曾三林董事中国深圳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或担任海关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光韵达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隽光投资拟全额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隽飞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曾三林。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缓解上市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拟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已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24年12月13日,光韵达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4年12月13日,光韵达与隽光投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经查阅相关会议文件,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本次权益变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隽光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光韵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隽飞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498,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16%,同时侯若洪、王荣、姚彩虹不可撤销地将上市公司81,902,017股表决权委托给隽飞投资,隽飞投资实际支配上市公司107,400,017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72%,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隽光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

2024年12月13日,隽光投资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隽光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58,000,000股股份,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股份数量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表决权股份数量表决权比例
隽飞投资25,498,0005.16%107,400,01721.72%25,498,0004.61%107,400,01719.44%
隽光投资00.00%0.00%0.00%58,000,00010.50%58,000,00010.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小计25,498,0005.16%107,400,01721.72%83,498,00015.11%165,400,01729.93%
侯若洪44,490,6269.00%00.00%44,490,6268.05%00.00%
王荣23,178,8414.69%00.00%23,178,8414.19%00.00%
姚彩虹14,232,5502.88%00.00%14,232,5502.58%00.00%
一致行动人小计81,902,01716.56%00.00%81,902,01714.82%00.00%
合计107,400,01721.72%107,400,01721.72%165,400,01729.93%165,400,01729.93%

本次权益变动后,隽飞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曾三林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核查

2024年12月13日,隽光投资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方

甲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隽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及其他内容

(1)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协商,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7.7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分割、合并、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数量做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数量及金额

各方同意,乙方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58,000,000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892.00万元(含本数)。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按照认购金额除以本次募集资金的发行价格确定,发行数量尾数不足1股的,乙方同意将非整数部分舍去。如监管部门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述认购数量不一致的,乙方认购数量以监管部门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同时认购金额作相应调整。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监管要求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甲方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其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以调整,乙方按照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认购方式

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

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限售期

本次向乙方发行的标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若前述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乙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相应调整,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股份如发生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3、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时生效:

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

2)本次发行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3)本次发行事宜获得其他有权政府机构的备案、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如适用);

4)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条件的情形。

除上述约定的生效条件外,本协议的生效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本协议的变更: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文件。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2)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协议将终止:

1)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3)如果根据有管辖权的立法、司法、政府监管部门或深交所作出的法规、规则、规章、命令或决定,本次交易或本次发行被限制、禁止、不予注册或备案,甲方或乙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4)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4、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如甲方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未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导致乙方最终认购数量与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有差异的,或导致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而终止的,均不构成本协议任何一方的违约事项,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一致同意,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被终止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充分披露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有关情况,符合《格式准则第16号》的相关规定。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隽光投资本次认购光韵达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隽光投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隽飞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498,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16%,并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18个月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因本次收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前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除此外,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一致行动人侯若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限售股数量为44,489,719股,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王荣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限售股数量为23,177,881股,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姚彩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限售股数量为14,232,412股,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前述一致行动人股份涉及限售及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有限售股票数量持有无限售股票数量质押股份数量质押股份占持有股份比例
侯若洪44,490,6269.00%44,489,71990700%
王荣23,178,8414.69%23,177,88196000%
姚彩虹14,232,5502.88%14,232,41213800%
合计81,902,01716.56%81,900,0122,0050-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光韵达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隽光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光韵达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在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7.74元/股。因此,隽飞投资本次认购光韵达股票不超过58,000,000股(含本数),所需资金不超过44,892.00万元(含本数)。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核查意见“五、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之“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的资金,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光韵达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股东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上市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保持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财务核算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光韵达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已出具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二、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纳税。

三、机构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二)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四、资产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二)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

五、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带来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二、本公司/本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三、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除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之外,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尽量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光韵达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通过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核查经核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2024年9月27日,隽飞投资与侯若洪、王荣、姚彩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侯若洪、王荣、姚彩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7,400,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1.72%)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隽飞投资行使,同时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5,49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16%)转让给隽飞投资。上述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包含协议转让的25,498,000股股份,待股份转让事宜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该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2024年12月13日,上述股份转让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除前述交易外,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前述隽飞投资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进行的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外,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第三方聘请情况的说明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规定,经核查,本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如下:

(一)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第三方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聘请本财务顾问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侯若洪与姚彩虹于2024年12月17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明。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隽飞投资和隽光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曾三林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页无正文,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俊赵芃羽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张 强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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