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24-13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伦药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16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与辰欣药业集团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公司与辰欣药业集团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在关联董事刘革新、刘思川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与华润科伦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公司与华润科伦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与科伦斗山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公司与科伦斗山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与石四药集团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公司与石四药集团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2个月内滚动使用,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士审核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和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向银行等机构融资的议案》
根据经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即2026年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拟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160亿元人民币,该额度拟用于公司向银行等机构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委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保理、应收账款
质押、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供应链金融、商票保贴等业务。各银行等机构具体授信额度、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与银行等机构最终协商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公司及子(分)公司将在不超过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相关事宜,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及各子(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在融资额度内可循环使用,融资利率、种类、期限以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为准。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单笔融资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在办理前述银行等机构融资手续时,可以用其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
就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经营需要选择融资银行等机构及单笔融资额度,就融资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保函、融资等),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订,并同意董事长或总经理将前述授权事项转授权子(分)公司总经理。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价值持续增长的考虑,公司拟将部分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为3,444,001股的用途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601,497,373股变更为1,598,053,372股。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拟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注销相应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需要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1,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市值管理制度》。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市值管理制度》。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制度》进行相应修改。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联交易制度》。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改。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十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十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5年1月15日在成都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备查文件:
经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1,497,373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8,053,372元。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1,497,373股,均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1,598,053,372股,均为普通股。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相关情形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等)、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收购、出售或划转资产)、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投资)等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低于2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且低于2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相关情形具体如下: (一)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增加股权投资等)、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收购、出售或划转资产)、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投资)等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低于2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且低于2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低于20%; 6.交易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准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任一标准达到或超过前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4项或第6项标准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低于20%; 6.交易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按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准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任一标准达到或超过前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4项或第6项标准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由总经理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且未达到3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对外融资需要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由总经理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且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及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由总经理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且未达到3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对外融资需要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由总经理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且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及衍生品交易(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六)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关联交易对方系公司总经理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六)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以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进行审批(关联交易对方系公司总经理的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九)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易,总经理可根据需要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审批权限授权给指定人员。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九)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