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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0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神通”)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力先生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2024年12月19日,公司与韩力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一、认购对象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韩力先生,中国国籍,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0317,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兴城镇。

(二)其最近五年主要职务及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情况如下:

序号任职单位名称担任职务任职期限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注2013年3月至今持有0.2%的股份
2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7月至今直接持有1.91%的股份,通

过宁波聚源瑞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6.29%的股份,韩力合计控制公司18.20%的表决权

过宁波聚源瑞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6.29%的股份,韩力合计控制公司18.20%的表决权
3宁波众合益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9月至今持有99%的合伙份额
4宁波聚源瑞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12月至今持有93.0801%的合伙份额
5弘鼎泰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10月至今持有95%的股份
6北京敬力信远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11月至今
7曹妃甸港矿石码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至今
8北京沃富能源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今
9北京力鑫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04年7月至2022年11月
10防城港津西型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
11东方晶源微电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2021年6月
12中科晶源微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
13深圳晶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1月至2022年10月

注: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港股上市公司,韩力亦在其部分下属公司兼任职务。

(三)最近五年诉讼、处罚等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韩力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韩力

协议签订时间:2024年12月19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江苏神通与韩力已于2024年3月12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江苏神通拟对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变更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1、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股票认购中“2.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江苏神通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江苏神通本次发行的新股不超过36,585,365股。”及“4. 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 即本次发行的认购方以人民币 30,00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修改为如下条款:

“2.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江苏神通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江苏神通本次发行的新股不超过34,203,980股。”及“4. 认购价款及认购方式 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 即本次发行的认购方以人民币 27,50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2、本补充协议系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修订,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以《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若《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则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4、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或留存于甲方备查。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韩力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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