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0 证券简称:翔楼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9人,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99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24%。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92元/股(调整后),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拟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将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7.93元/股
4. 授予数量:3,000,000股
5.激励对象: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失效作废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3%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3%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4%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
于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归属登记。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023年9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93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16.92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99万股。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1、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实施完毕。根据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7.93元/股调整为
16.92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 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6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3%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3%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4% |
根据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归属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
3 |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本次可归属的39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
4 |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 |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苏公W[2024]A251号):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715,091.24 元,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738,777.19元,相比于公司2022年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归属于上市 | |
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础,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3,194,848.92元的增长率为52.06%,达到了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指标考核要求,符合归属条件。 | |
5 |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则当年度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归属登记。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都合格,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100%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归属事宜,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三)对于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不存在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3年9月28日
2、归属数量:990,000股
3、归属人数:39人
4、授予价格:16.92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39名,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中,董事钱亚萍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钱雅琴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和生先生系父女关系;董事、总经理唐卫国系周辉(已离任)之配偶的堂哥。
2、激励对象周辉先生于 2024年5月9日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但仍在公司任职,属于公司核心骨干,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张玉平先生于 2024年5月9日当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次归属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百分比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 | |||||
1 | 钱和生 | 董事长 | 25 | 8.25 | 33% |
2 | 唐卫国 | 董事、总经理 | 25 | 8.25 | 33% |
3 | 张骁 | 董事、副总经理 | 15 | 4.95 | 33% |
4 | 钱亚萍 | 董事 | 15 | 4.95 | 33% |
5 | 曹菊芬 | 董事、财务总监 | 15 | 4.95 | 33% |
6 | 钱雅琴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5 | 4.95 | 33% |
7 | 张玉平 | 董事、副总经理 (新任) | 18 | 5.94 | 33% |
小计 | 128 | 42.24 | 33%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1 | 核心骨干人员32人 | 172 | 56.76 | 33% | |
小计 | 172 | 56.76 | 33% | ||
合计 | 300 | 99 | 33% |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归属的3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99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备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 990,000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0,063,314股增加至81,053,314股(本次归属事项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八、备查文件
1、《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