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3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
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224740),并正在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4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待公司完成相关手续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13,417,780股变更为313,357,360股,注册资本由313,417,780元变更为313,357,360元。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有关情况如下:
变更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非食用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非食用盐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陶瓷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以及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3,417,78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3,357,360元。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非食用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非食用盐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陶瓷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3,417,78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13,357,36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7)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十二)款(6)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十二)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换届选举时,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尚未届满的除外,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应自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就任。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非经常性生产经营方面合同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非经常性生产经营方面合同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 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 |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7)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8)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9)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下列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7)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8)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并相应变更相关序号。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将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
毕之日止。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