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不含5%)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期10A栋2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逸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9人,代表股份48,086,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6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878,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6人,代表股份3,20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6人,代表股份3,20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6人,代表股份3,207,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29,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57%;反对192,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5%;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0,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901%;反对192,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9895%;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环宇 刘从珍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