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4-07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新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30.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77%,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8.7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3.88%,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6月3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43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其中,公司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139,900万元;为安徽保立
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保立佳”)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47,000万元;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贸易”)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6,100万元;为上海保立佳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近日与相关银行签署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授信单位 | 本次提供 担保金额 (万元) |
1 | 公司 | 上海新材料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1,300 |
2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 10,000 | ||
3 | 900 | |||
4 | 1,700 | |||
5 | 安徽保立佳 |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巷支行 | 4,990 | |
6 | 保立佳贸易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500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 | 950 | ||
8 | 上海供应链 | 450 | ||
9 | 上海新材料 | 公司 | 950 | |
10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 500 |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二)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玖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房地产号为沪房地奉字(2015)第012429号的不动产厂房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担保设立抵押担保。
(四)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房地产号为沪房地奉字(2015)第012429号的不动产厂房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担保设立抵押担保。
(五)公司与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巷支行;
2、主债务人: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所担保的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七)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所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供应链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所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九)上海新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
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所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十)上海新材料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房地产号为沪房地奉字(2015)第012429号
的不动产厂房作为抵押物为上述担保设立抵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能够支持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上述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77%。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5.55亿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64亿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18.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7.00%。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一)担保合同
1、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2、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3、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4、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5、公司与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安徽保立佳);
6、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担保对象为保立佳贸易);
7、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保立佳贸易);
8、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供应链);
9、上海新材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公司);
10、上海新材料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公司)。
(二)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