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9

股票简称:博科测试 股票代码:301598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测试”、“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8,897,22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4,724,306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4年12月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06倍。

截至2024年12月4日(T-3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4年12月4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前复权,含当日)和2024年12月4日收盘价孰低值(元/股)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2023年静态市盈率(倍)滚动市盈率(倍)
扣非前扣非后扣非前扣非后
688113.SH联测科技30.391.411.3521.5922.4923.5124.10
688071.SH华依科技25.76-0.19-0.26-136.43-100.04-42.35-39.68
300416.SZ苏试试验12.990.620.5521.0223.5827.4932.07
算术平均数(剔除异常值)21.3023.0425.5028.09
博科测试1.631.6023.5524.0018.0018.13

注1: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截至2024年12月4日,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可比公司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注3:可比公司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年12月4日总股本,博科测试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注4:可比公司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值÷(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4年12月4日总股本),博科测试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本次发行价格÷(2023年10-12月和2024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注5:考虑可比公司华依科技2023年业绩亏损,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的净利润依然为负值,其市盈率为异常值,在可比公司的2023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和平均滚动市盈率的计算中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38.4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4.0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0.06倍,高于剔除异常值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23.04倍

(截至2024年12月4日,T-3日),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38.46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公司长期致力于伺服振动测试和汽车测试试验行业多种智能测试试验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系统集成等综合服务,主要依靠自主创新开展生产经营,通过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成果转化能力、优化测试及控制技术,使产品在质量、寿命、稳定性等各方面得到持续提升或在应用场景方面得到拓展,以满足下游客户的多种需求。若未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发展趋势,不能继续保持科技创新并及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汽车行业波动风险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汽车工业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至2010年汽车销量同比增速达到32%。2010年到2020年汽车销量处于增速回落的过程。2021年,中国汽车销量2,627.5万辆,同比增长3.8%,结束了自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下滑态势。2023年国内汽车产销量分别为3,016.1万辆和3,009.4万辆,同比继续增长11.6%及12.0%,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958.7万辆和949.5万辆,同比增长35.8%及37.9%,但传统燃油车产销量较上年同比出现下降态势;2024年上半年国内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389.1万辆和1,404.7万辆,同比增长4.9%和6.1%,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492.9万辆和494.4万辆,同比增长30.1%和32.0%。

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汽车测试试验系统解决方案收入金额分别为17,734.82万元、20,194.19万元、27,551.94万元及13,554.32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3.74%、44.02%、58.72%及63.24%,为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其中汽车制造终端检测系列产品中,燃油车相关业务占比分别为47.00%、38.27%、23.22%及23.43%,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占比分别为43.45%、

53.92%、70.77%及72.39%。

发行人下游主要客户群之一为整车制造厂商,客户需求受技术更新迭代、测试标准

升级、产能投放加大等因素影响,整体来看,发行人汽车测试试验设备行业面临较大发展机遇,在执行订单规模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业务呈现稳定上升趋势。但是,考虑到一方面,受燃油车产销量下滑趋势及长远来看关于燃油车禁售的市场预期影响,发行人燃油车相关业务面临下滑风险;另一方面,尽管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快速增长、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且技术不断完善,但在技术更新迭代不断提速的行业发展趋势下,如果发行人无法及时响应客户对于新能源汽车、自动驾驶等新技术应用对于测试设备的更新需求,发行人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内汽车行业竞争格局不断演变,价格战愈发激烈,多数车企面临较大经营压力,汽车市场尚未形成稳定竞争格局。若未来公司无法及时跟进汽车市场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变化,不能维持新能源汽车主要客户的覆盖,或是汽车市场竞争加剧后降价压力持续向上游传导,则公司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收入可能不达预期,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伺服液压测试行业需求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伺服液压测试系统解决方案收入金额分别为21,343.08万元、24,921.62万元、18,335.15万元及7,635.83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2.63%、54.32%、39.08%及35.63%,为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公司所生产的伺服液压测试系统可应用于土木工程建筑、航空航天、核电工业、轨道交通、国防军工、船舶工业、石油工业、电子通信、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等行业的产品研发试验,而下游行业的研发项目预算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公司伺服液压测试系统的需求具有较大影响。若未来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研发经费缩减等因素的影响,伺服液压测试行业需求将相应有所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尽管发行人所生产的伺服液压测试系统应用领域广泛,但从目前发行人收入构成覆盖领域来看,仍以土木工程建筑、汽车及轨道交通等领域为主,若发行人未来新应用领域、新客户或新产品开拓等不及预期,境外业务增速持续放缓,或在执行订单项目周期受到内外部因素影响有所滞后,发行人伺服液压测试业务收入可能面临持续下滑风险。

(四)发行人与宝克公司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

公司作为宝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报告期内宝克公司既是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也是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其中直接销售金额占当期收入比例分别为12.27%、6.03%、

9.20%及2.94%,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17.14%、15.76%、23.75%及8.37%。上述两类交易占比在报告期内呈现波动态势。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宝克公司设备后集成自主设备及服务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4.47%、21.35%、33.77%及37.93%,该类交易占比呈现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主要厂商的产能迅速投放,发行人汽车相关业务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规模呈现显著上升趋势,其中部分设备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约定需向宝克公司进行采购,从而导致该类交易规模及占比持续提升。

综上,在前述最严格口径(即包括发行人直接向宝克公司销售设备或提供服务形成的收入,也包括发行人采购宝克公司设备后集成自主设备及服务向第三方销售形成的全部收入)下发行人与宝克公司有关的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26.74%、27.38%、42.97%及

40.88%,与宝克公司有关的毛利合计占比分别为21.90%、22.83%、32.83%及29.55%。

公司作为宝克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业务运营需遵循双方签署的《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期满或终止后的三年内,博科测试均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与宝克公司汽车类相关产品竞争的活动,但是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汽车专用检测设备仍能够实现独立销售及应用,因此,从发行人自身业务构成及技术水平、发行人与宝克公司的交易模式、双方提供的设备类型及占比等来看,发行人对宝克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情形,但是如未来若宝克公司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不利变化,例如代理协议终止(例如双方调整独家代理业务模式或是全面终止业务往来等情形)、因国家间贸易争端进一步蔓延等因素导致无法及时供货或供货价格发生重要调整等情形,发行人汽车相关业务收入中与宝克公司有关的收入规模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分别为11,015.45万元、10,860.21万元、13,297.42万元及12,707.32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未来应收账款及合

同资产的规模将会进一步上升。

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规模与行业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和客户经营状况有关,如果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客户无法及时支付货款,或者公司应收账款催收不及时,则公司会面临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无法收回导致的坏账损失风险。

(六)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境外项目分布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日本、巴基斯坦等多个国家或地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境外营业收入分别为1,680.61万元、6,966.61万元、1,385.79万元及1,940.75万元,占比分别为4.14%、15.19%、

2.95%及9.05%。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局势、市场情况和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会对当地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若公司境外经营所在地法律或经济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境外业务拓展或项目执行受到影响,或公司无法从英国子公司进口设备,也可能会对公司境内项目执行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客户现场的存货余额分别为15,862.86万元、24,970.16万元、33,640.40万元及36,793.91万元,在客户现场的存货占存货余额比重较高,分别为60.16%、

68.11%、71.90%及78.89%。在客户现场安装、调试阶段的存货金额较大与公司生产模式有关。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组织生产装配,直接发往客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经过试运行后进行验收,周期相对较长。因而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客户现场的存货金额较大。

公司在客户现场划分独立区域存放存货,现场工程师会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客户现场清点,检查设备状况。如果由于保管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等)造成设备的毁损、灭失,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项目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公司产品从生产到验收整体周期较长,且受不同项目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客户现场安装环境、客户验收条件等因素影响,执行周期存在较大差异。通常从签订合同到设计确认需要1-6个月时间,产品陆续出库需2-9个月时间,现场安装需1-6个月时

间,现场安装后经试运行达到客户终验收标准需1-9个月时间。若客户不能及时履行设备验收程序,不仅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还将增加存货占款和延长公司货款回收周期,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九)收入及净利润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除受个别大型项目验收时间点影响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公司客户一般为大型汽车生产厂商和科研院校,预算审批、项目招标通常集中于上半年,为有效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通常项目终验收工作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因此公司会在下半年配合客户进行设备调试,保证设备顺利交付验收,所以收入确认表现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而发行人的相关费用则在各个季度持续发生,因此公司净利润集中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体现,存在净利润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6.71%、44.84%、44.97%及46.05%,总体维持在较高水平,但呈现小幅波动态势。其中,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汽车测试试验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6.42%、42.04%、36.14%及40.71%,发行人伺服液压测试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2.36%、45.80%、56.09%及54.26%。公司毛利率水平受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价格变动、下游客户的价格压力、公司核心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及人力资源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业务机会争取过程中,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发行人会选择性采取有竞争力的报价策略,以切入新客户、新业务或新市场领域。因此,报告期内不同项目之间的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相关产品优势、确保核心产品的市场地位、成功开拓新的客户、提升内部成本管控水平,或是汽车市场竞争加剧后降价压力持续向上游传导后,重要客户及项目的竞争程度及覆盖难度提升,公司毛利率水平可能会进一步下滑,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无法维持持续增长趋势,甚至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一)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0,549.76万元、45,876.54万元、46,918.27万元及21,433.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181.78万元、8,814.89

万元、9,439.31万元及4,085.66万元,报告期内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包括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风险,也会面临其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公司无法保证未来经营业绩始终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如果不利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如国内外宏观经济下行、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汽车行业竞争加剧导致降价压力向上游传导、伺服液压测试业务应用领域开拓不及预期、在执行项目进度放缓、与宝克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等,或多种风险因素叠加发生,有可能导致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形。

(十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2023年1月20日,公司原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仝占民去世后,根据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090号、(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091号、(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092号),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发行人股东、仝占民之长子仝雷继承789.60万股,仝占民之女TONG LI(仝莉)继承225.60万股,仝占民之次子TONG YAN(仝焱)继承112.80万股;仝占民持有博科景盛的财产份额全部由仝雷继承。同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与仝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仝雷行使且仝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该等股份表决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三人合计能够控制公司3,763.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9%。其中,李景列直接持有公司953.60万股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公司894.40万股股份,仝雷直接持有公司1,016.90万股股份,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李景列、张延伸作为博科景盛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博科景盛所持有的公司559.90万股股份表决权,仝雷通过委托表决安排能够控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所持有的公司合计338.40万股股份表决权。

在仝占民去世前,2021年10月18日,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仝雷代)、仝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以及仝雷之间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表决、提案等权利约定保持一致行动,并确认自2017年11月起,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仝雷已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均保持一致。

自仝占民去世及股份继承后,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于2023年3月2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就李景列、张延伸以及仝雷之间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表决、提案等权利约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同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联合谋求博科测试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若未来三人无法继续保持一致行动或出现其他不可控的因素,可能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进而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4]215Z0227号)。公司预测2024年度营业收入51,390.47万元,同比增长9.53%;预测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12.47万元,同比增长4.10%;预测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9,986.60万元,同比增长5.80%。

盈利预测报告是发行人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299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08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博科测试”,证券代码为“301598”。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889.7223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14,724,306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2月20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

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2月20日

(三)股票简称:博科测试

(四)股票代码:30159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889.7223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72.430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72.4306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17.2917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不涉及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数量(万股)占比(%)
首次公开仝雷1,016.900017.272027年12月20日
类型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数量(万股)占比(%)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李景列953.600016.192027年12月20日
张延伸894.400015.192027年12月20日
博科景盛559.90009.512027年12月20日
郭明谦227.20003.862025年12月20日
TONG LI(仝莉)225.60003.832027年12月20日
中证投资*176.69173.002025年12月20日
TONG YAN(仝焱)112.80001.922027年12月20日
段鲁男55.00000.932025年12月20日
邓梦怡50.00000.852025年12月20日
田金50.00000.852025年12月20日
张慧燕39.20000.672025年12月20日
王永浩20.80000.352025年12月20日
高会敏20.80000.352025年12月20日
张艳14.40000.242025年12月20日
小计4,417.291775.00-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1,472.430625.002024年12月20日
小计1,472.430625.00-
合计5,889.7223100.00-

注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注2:标*股东系首次申报前一年入股公司,上述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对应的限售期更晚,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中第(二)项的标准修订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4月21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25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适用原规则。

根据容诚出具的《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15Z0017号),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8,181.78万元、8,814.89万元及9,439.3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BK Test System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417.291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景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5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24日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0号
邮政编码101102
电话010-60571237
传真010-60571010
公司网址www.bbkco.com.cn
电子信箱investors@bbkco.com.cn
经营范围加工汽车测试试验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测试试验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伺服液压测试设备和汽车测试试验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系统集成等综合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张慧燕
电话号码010-60571237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李景列董事长2022.03.10-2025.03.09953.6000107.75221,061.352224.03%
2张延伸董事2022.03.10-2025.03.09894.400089.4926983.892622.27%
3仝雷董事2022.03.10-2025.03.091016.9000115.57941,132.479425.64%
4段鲁男董事、总经理2022.03.10-2025.03.0955.000015.997170.99711.61%
5田金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22.03.10-2025.03.0950.00009.598359.59831.35%
6郭明谦董事2022.03.10-2025.03.09227.2000-227.20005.14%
7陈玉田独立董事2022.03.10-2025.03.09--0.0000-
8胡南薇独立董事2022.03.10-2025.03.09--0.0000-
9袁章福独立董事2022.03.10-2025.03.09--0.0000-
10高会敏监事会主席2022.03.10-2025.03.0920.8000-20.80000.47%
11陈明华职工代表监事2023.07.04-2025.03.09-3.99933.99930.09%
12王永浩监事2022.03.10-2025.03.0920.8000-20.80000.47%
13张慧燕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03.10-2025.03.0939.20007.198746.39871.05%

注:李景列、张延伸、仝雷、段鲁男、田金、陈明华、张慧燕通过博科景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6名,分别为仝雷直接持有博科测试

23.02%的股份、李景列直接持有博科测试21.59%的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博科测试20.25%的股份、博科景盛直接持有博科测试12.68%的股份、郭明谦直接持有博科测试5.14%的股份、TONG LI(仝莉)直接持有博科测试5.11%的股份。

由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分散,发行人不存在持股超过50%的单一股东,亦不存在持股虽然不足50%但其持股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因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景列、张延伸及仝雷三人,具体情况如下:

①本次股份继承完成后,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合计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合计能够控制公司3,763.2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19%。其中,李景列直接持有公司953.60万股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公司894.40万股股份,仝雷直接持有公司1,016.90万股股份,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李景列、张延伸作为博科景盛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博科景盛所持有的公司559.90万股股份表决权。同时,股东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已与仝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并将前述协议在北京市精诚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093号公证书、(2023)京精诚内民证字第1111号公证书),TONGLI(仝莉)、TONG YAN(仝焱)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仝雷行使且仝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该等股份表决权。因此,仝雷能够控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所持有的公司合计338.40万股股份表决权。

②李景列、张延伸、仝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

根据2021年10月18日,李景列、张延伸、仝占民(仝雷代)、仝雷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去世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协议并不因此当然失去效力,其余各方以及去世股东的全部继承人仍受本协议的约束,直至各方协商解除该协议或达成新协议。”

自仝占民去世及股份继承完成后,仝雷通过继承及接受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取得仝占民生前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表决权。

原《一致行动协议》当事人之一仝占民去世后,其余各方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协商确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3年3月2日,李景列、张延伸及仝雷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于本次股份继承完成后,在处理有关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或者行使其他股东、董事权利时,各方均保持一致行动。如各方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的意见出现分歧时,各方应就该等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所持股份表决权多数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如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该会有效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③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能够通过担任公司董事或提名董事对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提名董事对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同时,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均担任公司董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会共有9个席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占其中3席,并通过一致行动对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能够通过担任或提名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④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确认函,全体股东均已确认或认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

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联合谋求博科测试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⑤自2023年1月20日仝占民去世后至其股份于2023年3月2日完成继承之前的时间段内,公司日常经营及实际控制权保持稳定

首先,经TONG LI(仝莉)、仝雷、TONG YAN(仝焱)确认,除TONG LI(仝莉)、仝雷、TONG YAN(仝焱)为仝占民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外,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仝占民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情形,且为避免因仝占民股份继承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造成影响,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于仝占民去世前已承诺如继承仝占民所持公司股份,则将其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仝雷行使。

其次,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依法对仝占民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博科景盛的财产份额的继承事项进行公证,该期间内未有除前述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外的他人就上述遗产提出权利主张。

最后,公司在该时间段的日常经营过程中,除仝占民以外的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及仝雷三人仍依照《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该时间段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均保持稳定。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三人合计控制公司63.89%的股份。其中,李景列直接持有公司16.19%股份,张延伸直接持有公司15.19%股份,仝雷直接持有公司17.27%股份,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李景列、张延伸作为博科景盛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博科景盛所持有的公司9.51%股份表决权,仝雷通过委托表决安排能够控制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所持有的公司合计5.75%股份表决权。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

1、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1年12月,鉴于仝雷、郭明谦的任职期限及对公司的贡献,博科有限届时股东张云兰、李景列、张延伸一致同意对仝雷、郭明谦进行股权激励。2011年12月1日,博科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新股东仝雷、郭明谦。本次股权激励的方式为届时股东对仝雷、郭明谦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对价为0元,本次股权激励已于2011年12月实施完毕。

2、第二次股权激励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倡导以综合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创造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成为一家国际化、

高科技且能长远发展的公司,博科测试于2018年以员工持股计划的方式实施了股权激励。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包括两部分:

(1)直接持股人员

段鲁男、田金、邓梦怡、张慧燕、王永浩、高会敏作为被激励对象直接认购2018年12月公司新增股本235.80万股,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1日,博科测试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20.60万元,由张延伸、段鲁男、田金、邓梦怡、张慧燕、王永浩、高会敏7名自然人以6.25元/股的价格,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公司新增股份320.60万股。变更后公司累计注册资本为4,240.60万元,总股本增至4,240.60万股;修改公司章程等。

同日,段鲁男与仝占民、李景列、张延伸、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田金、张慧燕分别与李景列、张延伸、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王永浩、高会敏分别与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邓梦怡与TONG WU(吴彤)、仝占民、李景列、张延伸、博科测试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

同日,博科测试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年3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师报字[2019]第ZB11423号),经其审验,截至2019年3月12日,博科测试已收到股东张延伸、新增股东段鲁男、田金、邓梦怡、张慧燕、王永浩、高会敏缴纳的股票认购款人民币2,003.7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320.60万元计入股本,1,683.1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中,张延伸出资530.00万元,段鲁男出资343.75万元,田金出资312.50万元,邓梦怡出资312.50万元,张慧燕出资245.00万元,王永浩出资130.00万元,高会敏出资130.00万元。

2022年3月22日,容诚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15Z0105号),经其复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师报字[2019]第ZB11423号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2)员工持股平台

邓梦怡、黄智、段鲁男、冯清明、段轶男、郝鹏涛、刘彩霞、周迪、刘桢旋、白阳博、田金、左建青、张慧燕、李志永、陈明华、刘梦蛟、安伟、李振卓、李倩倩、马德新、董云、黄凤雲、林大力、吕建京、杨克峰、谢毅、贾国民、王峰、韩永伟、杨道雄、万永智、崔硕、刘治芳、王尧、徐国贤、黄顺良共计36名对象受让公司股东仝占民、李景列和张延伸通过博科景盛间接持有的公司260.24万股。其中,刘治芳、王尧、徐国贤、黄顺良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其离职后退还受让的博科景盛份额。2018年11月1日,博科测试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的议案》,拟对部分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之后,于2019年8月、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博科景盛分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2023年3月,博科景盛财产份额继承。具体转让、继承过程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1、博科景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博科景盛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 出资额实缴 出资额出资 比例出资方式是否为/ 曾为发行人员工目前在公司任职 情况
1李景列普通合伙人141.45141.4519.24货币董事长
2张延伸普通合伙人117.48117.4815.98货币董事
3仝雷有限合伙人151.725151.72520.64货币董事
4邓梦怡有限合伙人65.62565.6258.93货币否(注1)
5黄智有限合伙人23.1023.103.14货币产品研发部总监
6段鲁男有限合伙人21.0021.002.86货币董事、总经理
7冯清明有限合伙人16.8016.802.29货币资深调试经理
8段轶男有限合伙人16.8016.802.29货币
9郝鹏涛有限合伙人16.8016.802.29货币机械设计经理
10刘彩霞有限合伙人16.8016.802.29货币
11周迪有限合伙人14.7014.702.00货币汽车测试事业部副总经理
12刘桢旋有限合伙人14.7014.702.00货币
13白阳博有限合伙人12.6012.601.71货币项目管理副总监
14田金有限合伙人12.6012.601.71货币董事、常务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认缴 出资额实缴 出资额出资 比例出资方式是否为/ 曾为发行人员工目前在公司任职 情况
副总经理
15左建青有限合伙人10.5010.501.43货币北区总经理、博科重庆负责人
16张慧燕有限合伙人9.459.451.29货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7李志永有限合伙人8.828.821.20货币液压结构销售 副总监
18陈明华有限合伙人5.255.250.71货币职工代表监事、运营总监
19刘梦蛟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南区服务经理
20安伟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
21李振卓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机械设计工程师
22李倩倩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北区服务销售主管
23马德新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软件设计部经理
24董云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电气设计部经理
25黄凤雲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软件研发工程师
26林大力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服务经理
27吕建京有限合伙人4.204.200.57货币车间生产主管
28杨克峰有限合伙人3.153.150.43货币现场服务副总监
29谢毅有限合伙人3.153.150.43货币服务工程师
30贾国民有限合伙人3.153.150.43货币服务经理
31王峰有限合伙人3.153.150.43货币现场安装主管
32韩永伟有限合伙人2.102.100.29货币产品管理部经理
33杨道雄有限合伙人2.102.100.29货币
34万永智有限合伙人2.102.100.29货币服务经理
35崔硕有限合伙人2.102.100.29货币客户服务经理
合计735.00735.00100.00---

注1:根据TONG WU(吴彤)及其配偶邓梦怡出具的《声明函》,TONG WU(吴彤)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历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等职务。任职期间,公司决定对TONG WU(吴彤)进行股权激励,经邓梦怡与TONG WU(吴彤)协商一致,基于家庭内部夫妻共同财产的配置及安排,由邓梦怡作为激励股份授予的对象,认购公司股份及博科景盛财产份额。

(3)授予价格

本计划下激励股份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25元,折合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价格为每份额4.76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定价主要参考2017年6月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

实施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后续除权除息因素,最终定价为6.25元/股,价格具有公允性。

(4)锁定期及限售期

标的份额的锁定期为授予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除法律或监管要求另有限制性规定外,激励对象有权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内按照公司上市时点其所持有的标的份额(含上市后因分红派息而转增的相应合伙企业份额)的30%、30%及40%的比例申请分次解除其所持有的标的份额的限售。若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上市成功,激励对象所持股份无需适用上述锁定期及限售期条款。

持股员工中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其余员工未进一步作出自愿减持承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减持承诺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5)退出方式

根据《北京博科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草案)》《股权激励协议》相关规定,持股员工离职后股份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锁定期及限售期内的退出方式

锁定期内,在发生股权激励方案约定的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的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约等情形下,原则上,激励对象应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受让股权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标的份额转让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激励对象对公司已作的贡献等原因考虑允许激励对象继续持有标的份额的除外。

标的份额的锁定期为标的份额的授予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但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成功上市的,则锁定期为激励对象获取标的份额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务无法正常履职的、达到国家

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标的份额可以不做变更,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按照通过合伙人之间份额转让的方式确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股权激励对象中已有10人离职,其中刘治芳、王尧、徐国贤、黄顺良所持份额转回至实际控制人,有关转回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1、博科景盛”之“(2)博科景盛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具体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之“5)2019年8月、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博科景盛分别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此外,TONG WU(吴彤)、刘彩霞离职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其对公司的贡献,其所持合伙份额得以继续持有;杨道雄、安伟于2023年退休离职,由于其所持合伙份额锁定期均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且未提出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其所持合伙份额继续持有;刘桢旋、段轶男分别于2023年7月、2024年7月自发行人离职,由于其所持合伙份额锁定期均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无需按照锁定期内的退出要求将其所持合伙份额转让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其所持合伙份额继续持有。

2)锁定期及限售期后的退出方式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合伙人之间转让解除限售部分的标的份额、请求合伙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转让解除限售部分的标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等方式退出。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1、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公允地反映股权激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确认了股份支付,有关股份支付确认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五)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报告期内,

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59.47万元、0.00万元、0.00万元及0.00万元,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3、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影响

股权激励实施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变化无影响。

4、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除上述已经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不涉及期权激励计划,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4,172,917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4,724,306股人民币普通股,为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转让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仝雷10,169,00023.0210,169,00017.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2李景列9,536,00021.599,536,00016.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3张延伸8,944,00020.258,944,00015.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4博科景盛5,599,00012.685,599,0009.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5郭明谦2,272,0005.142,272,0003.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TONG LI(仝莉)2,256,0005.112,256,0003.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仝雷之亲属
7中证投资1,766,9174.001,766,917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TONG YAN(仝焱)1,128,0002.551,128,0001.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仝雷之亲属
9段鲁男550,0001.25550,0000.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0邓梦怡500,0001.13500,0000.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田金500,0001.13500,0000.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2张慧燕392,0000.89392,000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3王永浩208,0000.47208,0000.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4高会敏208,0000.47208,0000.3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5张艳144,0000.33144,0000.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计44,172,917100.0044,172,917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本次公开发行股份--14,724,30625.00无限售期限-
小计--14,724,30625.00--
合计44,172,917100.0058,897,223100.00--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9,443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仝雷10,169,000.0017.2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李景列9,536,000.0016.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张延伸8,944,000.0015.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博科景盛5,599,000.009.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郭明谦2,272,000.003.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TONGLI(仝莉)2,256,000.003.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中证投资1,766,917.003.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TONGYAN(仝焱)1,128,000.001.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段鲁男550,000.000.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邓梦怡500,000.000.8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1,472.4306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5,889.7223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8.4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38.4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市盈率为:

(1)17.6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3.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4.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规模为1,472.4306万股,其中网上发行股份数量为1,472.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79%,剩余未达到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306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有效申购股数为117,506,745,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2530344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980.62653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2024年12月10日披露的《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648,807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63,393,117.22元,放弃认购数量75,193股,放弃认购金额2,891,922.78元。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75,193股,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为306股,两者合计为75,499股,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5,499股,包销金额为2,903,691.54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5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6,629.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6,132.1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13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15Z0051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0,497.49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承销费用7,339.62
律师费用684.42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审计及验资费用1,9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84.9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8.54
合计10,497.49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7.1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6,132.19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68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63元/股(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15Z0396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1-9月利润表、2024年1-9月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215Z0282号)。公司2024年1-9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4年度盈利预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博科测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110908550710888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8384
传真010-60836029
保荐代表人杨雯、薛万宝
联系人杨雯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雯、薛万宝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杨雯,女,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青岛港 A 股 IPO 项目、中创物流A 股 IPO 项

目、居然之家重组上市、中远海运集团收购海南港航集团、中远海运港口与青岛港跨境换股交易、青岛港 H 股配售等项目。薛万宝,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同兴达、深圳新星、中环环保、威腾电气等 A股 IPO 项目,广汽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宏大爆破非公开发行股票、博济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白云电器可转债、华菱钢铁可转债、中信特钢可转债、威腾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审项目)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6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将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锁定期,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仝雷之近亲属(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仝雷之近亲属TONG LI(仝莉)、TONG YAN(仝焱)自愿承诺如下:

“1、除本人已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仝雷先生行使外,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3、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博科景盛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6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

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4、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郭明谦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6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股东承诺

中证投资作为在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前十二个月前入股的新增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公司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张艳、邓梦怡作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6、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除李景列、张延伸、仝雷、郭明谦、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段鲁男、田金、张慧燕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年6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发行人持股监事承诺

王永浩、高会敏、陈明华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刘桢旋作为报告期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监事自愿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则回购金额以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计算。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合计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合计单次增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但合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则合计增持金额以1,000万元计算。

4、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一)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二)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上述预案。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因欺诈发行上市而导致的股份回购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就因欺诈发行上市而导致的股份回购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放入专项账户中,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途径,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四)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董事、监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对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并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股票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期间(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阶段及中国证监会注册阶段),将不再进行现金分红。”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

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自愿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

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就避免与博科测试的同业竞争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博科测试及其子公司,下同)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未拥有与博科测试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博科测试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博科测试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博科测试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博科测试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博科测试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博科测试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博科测试;(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博科测试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博科测试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作为博

科测试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郭明谦、TONG LI(仝莉)、博科景盛作为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避免与博科测试的同业竞争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未拥有与博科测试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博科测试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博科测试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博科测试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博科测试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博科测试;(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博科测试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如因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赔偿博科测试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本合伙企业出具之日起生效,在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人/本合伙企业作为博科测试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景列、张延伸、仝雷就减少和规范与博科测试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在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中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博科测试及其子公司,下同)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博科测试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确保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博科测试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科测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博科测试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博科测试为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与博科测试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博科测试及其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博科测试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博科测试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郭明谦、TONG LI(仝莉)、博科景盛作为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减少和规范与博科测试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在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中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博科测试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确保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博科测试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科测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博科测试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博科测试为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并确保,本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博科测试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博科测试及其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出现因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博科测试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博科测试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规范与博科测试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在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招股说明书中业已披露的情形之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博科测试(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博科测试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与博科测试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博科测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通过与博科测试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博科测试及其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博科测试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博科测试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景列、张延伸、仝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3、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郭明谦、TONG LI(仝莉)、博科景盛作为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合伙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本合伙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

为准。”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十)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专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保荐人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博科测试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博科测试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所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所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有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等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人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