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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24-37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本次发行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光电集团、中兵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控股股东光电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3,000.00万元,关联方中兵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金额15,000.00万元(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弃处理)。

除光电集团、中兵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光电集团、中兵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光电集团、中兵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若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光电集团、中兵投资仍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0,000,000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或者因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光电集团、中兵投资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项目实施主体
1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56,917.0056,917.00新华光公司
2精确制导产品数字化研发制造能力建设项目39,180.0039,180.00西光防务
3补充流动资金23,903.0023,903.00-
合计120,000.00120,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如所得股份

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8,000,000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或者因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10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项目实施主体
1高性能光学材料及先进元件项目56,917.0051,917.00新华光公司
2精确制导产品数字化研发制造能力建设项目39,180.0039,180.00西光防务
3补充流动资金10,903.0010,903.00-
合计107,000.00102,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内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基于上述调整,公司相应修订形成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文件。

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由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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