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议案》。公司结合2024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拟将募投项目“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4年12月调整至2025年12月。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号文),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38万张可转债(简称“合顺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33,8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24.00万元(其中,不含税保荐承销费为人民币400.00万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24.00万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33,376.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于2024年7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均不含税)等发行费用
233.48万元,并考虑承销及保荐费用中不应由募集资金承担的税款24.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166.5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318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合顺转债”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总资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使用募集资金占比 | 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
1 | 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 | 58,288.72 | 15,800.00 | 3,699.44 | 23.41% | 12,100.56 |
2 | 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 | 42,447.71 | 18,000.00 | 5,723.47 | 31.80% | 12,276.53 |
合计 | 100,736.43 | 33,800.00 | 9,422.91 | 27.88% | 24,377.09 |
注:上表中,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进度的情况说明
(一)拟调整建设进度的募投项目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 | 2024年12月 | 2025年12月 |
“合顺转债”的另一个募投项目“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本次建设进度未做调整。
(二)拟调整建设进度的原因
“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项目原计划建设期为2022年末至2024年末,由于可转债实际于2024年7月完成发行,使得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周期较长。公司出于谨慎考虑,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时间适当调整了项目的施工建设进度,公司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
上述项目调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是公司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所作的估计,若后续实际建设进度与本次公告内容有所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进行公告。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进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
形。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调整,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