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94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的议案》,同意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该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有2024年12月调整至2025年12月。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IPO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88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5元,共计募集资金55,615.3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046.36万元和税款人民币182.78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52,386.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
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30.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0,638.4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98号)。
二、IPO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9月30日,“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均已完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IPO募投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使用募集资金占比 | 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
1 | 年产10万吨聚酰胺6切片生产项目 | 32,835.29 | 32,835.29 | 25,784.24 | 已完成 |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908.17 | 5,908.17 | 4,190.91 | 70.93% | 1,717.26 |
3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 11,895.02 | 11,895.02 | 11,866.79 | 已完成 | - |
合计 | 50,638.48 | 50,638.48 | 41,841.94 | / | / |
注:上表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该项目募集资金到账后产生的净利息。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情况
本次拟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的募投项目,系IPO募投项目中尚未完成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如下:
(一)项目原建设计划和目前实际建设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选址在IPO前已取得的土地和厂区内,原计划建设新的研发车间,购置中试装置、实验室小试设备和仪器设备等。IPO募集资金于2020年6月到账后,公司开始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截至2024年9月30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计划使用和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比例 | 实际已使用募集资金 |
土建投资 | 1,400.35 | 23.70% | - |
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费 | 4,308.00 | 72.92% | 4,190.91 |
基本预备费 | 199.82 | 3.38% | - |
合计 | 5,908.17 | 100.00% | 4,190.91 |
注:上表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际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未经审计。由上表可知,截至2024年9月30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4,190.91万元,均用于研发设备方面的支出,未发生土建投资支出。上述情况的产生,主要系受到项目建设当地规划调整的影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未能开工建设所致。公司为了降低土建工程延期对研发业务的影响,优先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研发设备。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10月、2022年12月和2023年12月审议并通过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延期事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
(二)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研发能力,积极响应与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的内在动力,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具体投入及资金需求的综合考量,经公司审慎讨论及研究,拟计划保持项目实施主体不变、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具体而言,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含该项目募集资金到账后产生的净利息)全部用于新增研发设备的购置和安装,不再用于土建工程方面的支出。计划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募集资金投入计划 | 募集资金 已使用金额 | 剩余募集资金 后续投入金额 | |
原投入计划 | 调整后投入计划 | |||
土建投资 | 1,400.35 | - | - | - |
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费 | 4,308.00 | 5,908.17 | 4,190.91 | 1,717.26 |
基本预备费 | 199.82 | - | - | - |
合计 | 5,908.17 | 5,908.17 | 4,190.91 | 1,717.26 |
注:上表“募集资金已使用金额”为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金额,“剩余募集资金后续投入金额”未包含该项目募集资金到账后产生的净利息,实际后续投入金额包含届时实际产生的累计净利息。
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后,若剩余募集资金不足以覆盖新增研发设备的实际购置和安装费用,公司将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三)项目调整建设进度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后,由于部分研发设备需要从海外及其他地区进口,预计此类设备无法在短期内完成下单购买、运输、安装调试的过程。
基于上述考虑,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同时,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前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 | 变更后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12月 | 2025年12月 |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招股说明书,该笔IPO募集资金原计划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起到增强公司研发能力的目的。当前,鉴于研发中心项目的土建工程在短期内仍无法快速启动,公司拟将原计划用于项目土建投资和预备费的剩余资金,全部调整为用于新增研发设备。该方案虽然构成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但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用于研发领域,仍符合公司IPO时计划使用该笔募集资金加强研发能力的初衷;此外,本次调整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而具有合理性。
同时,公司近年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线由IPO上市时的尼龙6切片逐渐扩展至共聚尼龙切片、尼龙66切片、高温尼龙材料、特种尼龙材料等方向共同推进发展。本次拟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未使用募集资金用于继续新增研发设备,既可以加强公司在尼龙材料领域的进一步研发、试验和试产能力,也有利于公司构建长期的行业竞争力,同时也表明公司持续看好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具有实施的必要性。未来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或有客观因素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事项的审议程序
2024年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未使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新增研发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并将该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5年12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虽然构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但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仍然用于研发领域;同时,公司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未对该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建设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