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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特利:关于修订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9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102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已就上述议案内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认为本次修订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能够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再次修订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25日及2021年7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为确保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更好地实施,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芜湖伯特利

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一)《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摘要》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第四章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处理;已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已解锁且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第五章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持有人的义务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三、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持有人的义务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持有人承诺,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损失金额,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剩余金额。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五)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原享有的公司奖励基金(如有)对应的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 (3)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五)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原享有的公司奖励基金(如有)对应的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 (3)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售的,对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4)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第四章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公司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处理;已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已解锁且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
司。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四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持有人承诺,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损失金额,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剩余金额。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原享有的公司奖励基金(如有)对应的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 (3)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第四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原享有的公司奖励基金(如有)对应的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 (3)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售的,对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4)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

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保障公司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再次修订后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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