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1 证券简称:赛维时代 公告编号:2024-071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4年度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5.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含)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5.2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0.2亿元。此外,子公司拟为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0.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行布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圳中银布保字第00216号),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云商”)向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申请的3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44202400000010),为华成云商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3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7944202400000011),为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兰玛特”)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1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国贸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1100520240001717),为华成云商向农业银行国贸支行申请的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5年6月26日
2.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号701
4.法定代表人:陈文平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网页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不含影视制作等限制项目);国内贸易(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装设计;服装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
医疗用品及器材、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防护口罩、消毒产品经营、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测温仪、一类、二类医疗用品及器械的销售(需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186,013,888.90 | 2,802,811,425.52 |
负债总额 | 917,521,353.18 | 2,315,363,976.73 |
净资产 | 268,492,535.72 | 487,447,448.79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885,065,430.64 | 2,630,035,588.47 |
营业利润 | 63,989,501.51 | 79,880,893.17 |
净利润 | 54,834,026.30 | 68,954,913.07 |
8.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HONGKONG LINEMART LIMITED)
1.成立时间:2015年4月28日
2.注册资本:2,341,641港元
3.注册地址:
21/F HING LUNG COMMERCIAL BUILDING 68-74 BONHAMSTRAND SHEUNG WAN HK
4.法定代表人:陈文平
5.公司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6.主营业务:境外线上线下销售
7.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638,153,377.96 | 2,827,527,832.59 |
负债总额 | 1,686,180,868.50 | 2,889,629,864.58 |
净资产 | -48,027,490.54 | -62,102,031.99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471,978,577.92 | 6,128,413,331.16 |
营业利润 | -5,299,707.15 | -16,855,738.26 |
净利润 | -4,109,050.21 | -14,074,541.45 |
8.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10.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圳中银布保字第00216号)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华成云商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4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216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4.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300,000,000.00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二)公司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44202400000010)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BC2024121600001391。
8.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3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叁亿元整为限。
(三)公司就香港兰玛特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944202400000011)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香港兰玛特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BC2024121600001404。
8.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2月13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为限。
(四)公司就华成云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与农业银行国贸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1100520240001717)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
3.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100,000,000.00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审批担保额度合计209,0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56%。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已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193,836.50万元人民币(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28%,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农业银行国贸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