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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8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顾问等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

(二)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

(三)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第六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在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因公司专项激励方案(包括不限于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EVA(经济增加值)分享、战略达成奖、项目跟投等)实施所获取的专项激励,将按照专项激励方案执行。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当年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60%。绩效年薪采用预发的方式,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的20%,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新聘任的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新任命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顾问等人员薪酬,从公司聘任或任命文件发布后开始发放。

第九条 高管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退休、离职、调动、职务岗位变化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

第十条 高管人员实际领取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本企业取得其他工资性报酬。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高管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公司高管人员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薪酬

(一)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二)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计发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万/年(税前),独立董事津贴将按其实际任期计算。

第十四条 监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其薪酬按照其任职岗位薪酬规定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

公司董事、监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考核包括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根据岗位聘任协议,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突出以定量为主”的原则确定高管人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以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契约化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周期

(一)年度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

(二)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为周期,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周期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

业绩完成情况出具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请复核,公司董事会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给高管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则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杭热电集司〔202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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