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补偿相应损失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税通〔2024〕170784号】收到日期:2024年12月12日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2日作出主体: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措施类别:其他 补缴耕地占用税人民币215,365.00元及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215,365.00元,总计人民币430,730.00元。
涉及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无 |
具体事项类别:
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园地实施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公司现需补缴相应耕地占用税及产生的滞纳金。
二、具体事实与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塘自然资(执法)决字【2023】40
号),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起擅自在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路10号的土地实施建设厂房,于2012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实际占用土地面积4,809.30平方米(合7.21亩),其中地类为园地4,307.3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公司现需补缴该笔耕地占用税人民币215,365.00元及产生的滞纳金人民币215,365.00元,总计人民币430,730.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该次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税通〔2024〕170784号】是公司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补办遗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依法补缴的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土地房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的内容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存在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前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问题,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有关房屋及建筑物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搬迁的,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因房屋及建筑物无合法的权属证明及/或完整的报建手续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补偿发行人因有关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6日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人民币215,365.0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215,365.00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12月31日前补偿公司因该税务事项而承担的滞纳金人民币215,365.00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各承担滞纳金的50%。
(三) 不存在因本次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后,已于2024年12月16日足额缴纳该笔耕地占用税及滞纳金,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塘厦税通〔2024〕170784号】;
(二)《税收完税证明》。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