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晓辉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891,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包括现场和通讯方式);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包括现场和通讯方式);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业务需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拟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891,7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8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891,7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81)。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3,891,7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4-082)。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杨阳、韦尤佳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