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预留授予的9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A)或良好(B),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因此,公司9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9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0.5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