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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关于调整公司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6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2月16日,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此前针对日常经营合同制定的自愿性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自愿性披露标准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自愿披露标准的议案》,确定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自愿披露标准为:

合同类别金额
单个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单个工程总承包合同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
单个户用光伏电站产品销售及服务合同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注:上述自愿披露标准中的“以上”含本数。

二、调整后的自愿性披露标准

本次取消自愿性披露标准后,公司不再执行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自愿披露标准,后续日常经营合同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日常经营合同的披露有新的规定,公司将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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