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志江先生。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15号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VIP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6,769,897股,其中公司回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482,019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1,287,878股。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77,541,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8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9,462,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28,078,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733%。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1,883,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1,883,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3%。3.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两名工作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廖汉星因公司公务外出原因请假而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01,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0%;反对3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4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23%;反对3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杰律师和杨小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