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12月16日,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田洪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2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97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