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审核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承诺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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