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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7

第一条 为加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如有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在接收相关信息的同时作出履行保密义务的书面承诺。相关书面提醒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将报送对象、报送内容等情况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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