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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4-10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业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向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为前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贷款本金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不超过5%(具体以实际执行利率为准),担保期限36个月。

公司于2024年12月1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业胜有色金属提炼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3795151039L

3.法定代表人:梁新辉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所属行业: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高家庄

8.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2006年10月23日至2036年10月23日

10.经营范围:工业及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矿产品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2%8742万元2024-05-13
2牟定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0.79%1079万元2024-05-13
3云南腾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79%179万元2024-05-13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云南业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0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5,963,688.74
负债总额72,904,320.76
净资产33,059,367.98
项目2024年10月31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85,048,405.31
利润总额12,576,700.67
净利润12,576,700.67

三、拟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最终内容以各合同主体签字盖章版合同为准)

第一条 保证担保范围

1.1 保证人在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债权本金(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利息、罚息(含逾期罚息及挪用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主合同解除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应对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 保证期间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的最后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第六条 主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确定:

6.1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

6.2 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6.3 债务人、保证人解散、被宣告破产;

6.4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证人承诺

8.3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其已不可撤销的书面同意在下述情形下,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3.1 贷款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借款金额及利率、合同履行期限、利息结算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等);

8.3.2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贷款人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变动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

8.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贷款人通知之日,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8.4.1 主债权到期(包括按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含部分未清偿或全部未清偿)。

8.4.2 保证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8.4.3 发生本合同第8.2.1、8.2.2条约定情形或其他严重影响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的。

8.4.4 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8.4.5 贷款人就主合同履行与其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其他担保人构成其担保合同项下违约的。

8.4.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主张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约及其他责任承担

10.1 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救济措施,直至其主债权及担保权利全部实现:

10.1.1 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0.1.2 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10.1.3 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10.1.4 向债务人及含保证人在内的其他担保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主张保证人对债务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8.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8.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8.3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合同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董事会意见

云南业胜向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有利于保障其后续自身业务发展,公司本次为云南业胜向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业胜整体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5.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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