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
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
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并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本委员会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下简称“多元化政
策”),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多元化的背景、经验和观点,以增强决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本委员会将定期审核多元化政策,并就多元化政策的修订进行讨论,将修订建议向董事会汇报,确保其行之有效。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二条 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
的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本委员会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的组成时,将从多个维度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除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外,亦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国籍、种族、文化背景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召集人或半
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
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
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
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