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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1号文),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人民币1,019,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076,976.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0,523,023.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52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2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120,000.0040,000.008,414.55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31,052.30-
合计190,000.0071,052.308,414.55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情况说明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调整之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前调整后
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120,000.0040,000.0053,020.1440,000.00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70,000.0031,052.3039,000.8531,052.30
合计190,000.0071,052.3092,020.9971,052.30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规模调整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结合当时行业发展趋势、市场情况及公司情况等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可行性后制定。但自2023年以来,受宏观市场环境、下游需求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下游新能源行业需求增速呈现阶段性放缓的趋势,行业竞争激烈程度有所提高,若公司继续按照原定方案投入较大资金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面临项目实施后市场需求不达预期的风险。同时,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未来资金使用整体规划有所调整、优化。

综合以上情况,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及下游需求情况,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投资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决定适当调整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上述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规模,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同意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和“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投资规模。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海目星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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