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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规定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企业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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