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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委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委17号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企业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天本部各部门以及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各管理单元(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和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

(一)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二)货币类衍生品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或套保)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管理市场波动导致的汇率风险、天然气价格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全部或部分抵消风险敞口,以促进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五条套期保值包括货币类套期保值和商品类套期保值两类:

(一)货币类套期保值,是指以降低由于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为目的,利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的资产与收入保值、负债与支付义务控制以及现金流管理的风险对冲业务。

(二)商品类套期保值,是指经营过程中以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为目的,利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的与实货品种、方向、数量、期限相匹配的风险对冲业务。

第六条开展套期保值以降低风险敞口为目的,旨在实现以下一项或多项目标:

(一)降低或锁定商品采购成本、合同成本;

(二)规避汇兑损失的汇率风险;

(三)降低现金流量的波动风险等。

第七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风险中性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强调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锁定成本,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风险。不应强调增值,追求正收益。

(二)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风险可控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与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相适应,严格风险指标设定和动态监控,完善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控业务风险、资金风险。

第八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单位按套期保值业务类型以及其在商品类套期保值代理业务中的关系,分为三类:

(一)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具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委托操作主体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盈亏的责任单位,是其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责任单位。

(二)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可接受委托主体的交易委托,代理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且不承担相关盈亏的平台责任单位,是其自营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承担方和责任单位。

(三)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可开展货币类衍生品交易的责任单位,是其自营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代理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是指操作主体接受公司内部责任单位委托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二)自营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是指针对本责任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自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公司内部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各责任单位业务资质并审核公司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业务资质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必备条件,同时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各类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主管天然气业务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管理考核部负责人以及审计法规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计划调整以及相关风险指标,并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各类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急处置方案等。财务管理部为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日常业务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套保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管理考核部、审计法规部、监察部作为职能部门按职责审核业务授权及年度计划、评价套期保值效果、开展定期报告、监测日常指标并建立超限预警机制、组织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层级、授权审批机制、业务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应急处理程序等;

(二)负责分析识别本责任单位商品类敞口,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套期保值策略及相关风险管控指标。

(三)负责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本责任单位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根据批复后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向操作主体下达交易

指令;

(四)负责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和报告,以及应急处置;

(五)负责本责任单位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监控(如有)、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

(六)接受公司审计法规部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照“前、中、后”台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运行监督及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三)负责建立健全代理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四)负责明确自营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管理流程、授权审批机制、交易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

(五)负责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评估,包括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评估、合同文本法律风险评估、资金风险评估等;

(六)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自营衍生品业务同时履行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的职责。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资质审核。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资质实行审核制度,公司董事会审核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

力,审核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各责任单位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审计委员会应对业务资质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审核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

第十九条资质限制。资产负债率高于建投集团设定的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董事会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资质申请和上报。各责任单位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质审核具体要求,准备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履行公司上报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后,递交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业务资质定期核查。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管理考核部应当按职责每3年对所有操作主体的业务资质进行一次梳理核查,对于不具备业务开展必要性或条件的,提请取消业务资质。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的事项需要变更的,须按原审核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审

批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金融衍生品业务实行业务品种分类管理,不同责任单位、不同业务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第二十三条年度计划编制和上报。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情况、风险敞口情况等,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履行本责任单位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公司管理考核部审核,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公司管理考核部或财务管理部会同审计法规部对各责任单位套期保值年度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形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并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年度计划审批。由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流程重新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授权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易授权上报和审批。各责任单位应明确其授权审批机制,交易授权书履行本责任单位内部程序后,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提交公司管理考核部审核,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提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本部审核。公司管理考核部与财务管理部

按职责审核汇总各责任单位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审核意见随各责任单位书面申请报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交易授权批复。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由公司管理考核部批复相应责任单位,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批复相应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交易授权书内容。交易授权书应当明确交易合同签约人、交易人员、交易指令下达人、信息接收人,并明确相关权限人员可交易的具体品种、额度、交易工具和期限。并且,应保持交易授权和交易合同签约授权相互独立,使交易权与签约权分离。

第三十一条授权调整或终止。被授权人员应当在交易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严格行使该权利。各责任单位被授权人的授权事项发生调整或终止时,应按照授权上报审批流程重新上报审批。其中,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时,被授权人应立即终止授权,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并且,操作主体授权相关授权变更或终止要立即通知交易对手,委托主体相关授权变更或终止要立即书面通知操作主体。

第六章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工具管理。在金融衍生工具的选择上,应坚持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的交易工具,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各责任单位必须在公司董事会审核的工具范围内选择与业务品种相关的交易工具。开展场外业务,应当对交易工具、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慎重开展业务。

第三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管理。各责任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合理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规模,持仓规模应与资金实力相适应,严禁超出资金承受能力开展业务。

(一)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各责任单位商品类衍生品业务各业务品种的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商品类衍生品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对应业务品种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对应业务品种实货经营规模的80%。

(二)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规模。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第三十四条持仓期限。金融衍生品业务持仓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三十五条风险识别。各责任单位应针对天然气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确定实货风险敞口及汇率风险敞口,结合生产经营业务实际及年度计划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十六条保值需求和保值目标。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已识别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敞口情况,以规避风险为原则,确定是否存在保值需求。确认保值需求的同时,应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明确拟实现的保值目标。

第三十七条套保策略。各责任单位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保值目标,结合业务实际和风险敞口情况,牵头制定套期保值策略。各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以及风险管理部门按职责参与套保策略的制定,结合资金情况以及风险情况对套保策略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操作方案编制。操作方案应明确风险敞口、套期保值目标、套期保值策略、被套期项目及其数量、交易工具及其数量和期限等。各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以及风险管理部门结合资金占用情况以及风险情况等对操作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操作方案审批。各责任单位应明确操作方案审批程序,操作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操作。发现无操作方案或操作方案未完成审批但已开展操作的业务,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管理程序。

第四十条操作方案调整。对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安排发生调整等因素,各责任单位应重新评估套保策略和操作方案,需调整操作方案的,应列明原因,并按照操作方案审批程序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操作方案的监督。公司审计法规部以及各责任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操作方案的审批、执行、调整等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开展实际执行与操作方案的一致性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操作主体应及时记录、核对交易结果,并定期与交易对手核对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交易管理。

(一)操作主体首次启用新的内部金融衍生品业务委托代理合同模板,应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启用流程办理审核。

(二)签订合同。操作主体与委托主体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委托代理业务,应在业务开始前约定代理费用、保证金和业务盈亏的结算规则。

(三)提交委托。各委托主体应在批复的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内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和操作方案,并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委托代理责任单位开展业务。

各委托主体须对本责任单位委托开展的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与实货进行合理匹配。

(四)交易确认。业务成交后,操作主体应及时向委托主体授权书指定的所有信息接收人发送交易确认单。

(五)定期对账。业务开展后,委托主体应与操作主体定期对账。操作主体应及时将持仓及盈亏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主体信息接收人。

(六)各委托主体应持续关注市场变化,动态分析商品类衍生品业务和对应实货盈亏情况。

(七)委托结算。委托主体和操作主体应按照约定规则及时结算,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交易对手和经纪机构管理。

(一)为防范交易对手和经纪机构的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操作主体应严格交易对手和经纪机构准入,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二)各责任单位货币类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应优先选择授信合作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开展业务。

(三)市场波动较大,风险上升情况下,各操作主体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违约风险。

(四)各操作主体应与交易对手和经纪机构规范开展业务,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严格相关账户授权使用,不得对外出借期货账户或者借用外部责任单位(个人)账户开展交易。

第四十五条岗位管理。

(一)各责任单位须建立岗位不相容机制,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不相容原则,即交易人员、风险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各责任单位须建立权限不相容机制,权限设置应与岗位职责相一致,不得越权、代位审批。

(三)操作主体交易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指令,没有指令不得擅自操作,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衍生品业务交易;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公司客户及供应商委托,为其开展衍生品业务交易。

第四十六条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应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财务管理部牵头发起,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财务管理部

牵头发起,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及时披露:

(一)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保证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各责任单位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八章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风险指标上报。各责任单位应随年度计划上报风险指标,包括持仓限额、止损限额、保证金占用规模等。

(一)持仓限额。各责任单位结合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提出本责任单位持仓限额建议;委托方、操作方及财务管理部、管理考核部、审计法规部等责任单位及部门,经测试共同提出公司整体和分主体持仓限额建议。

(二)止损限额。各责任单位结合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承受能力等,提出本责任单位止损限额建议;委托主体、操作主体及财务管理部、管理考核部、审计法规部等责任单位及部门,

经测试共同提出公司整体和分主体止损限额建议。

(三)风险指标随年度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随年度计划下发。在年度风险指标批复前,相关风险指标按上一年批复数执行。

第五十一条年度风险指标调整。年度风险指标下发后,若各责任单位需要申请调整的,按照年度计划上报流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风险指标监控。公司审计法规部和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风险指标情况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指标实行动态监控。

第五十三条风险报告。按照公司内部风险报告程序和路径,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按要求持续监控和报告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第九章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预警线设置。根据批复的风险指标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司风险指标的各级预警线,并对风险指标实行动态监控。

第五十五条风险指标达到限额或预警线时,公司审计法规部应及时提示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风险情况,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开展处理并按要求报告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重大风险事项独立垂直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审计法规部将重大风险事项进行上报。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审计法规部应第一时间电话(或邮件)上报,并在8小时内将风险事项的原因、基本情况、持仓情况、盈亏情况等内容书面报告。

本规定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开展投机业务、违规操盘、

被强制平仓、超过年度计划核定的各项限额指标(或预警线)、产生重大损失风险等。

第五十七条若对持仓进行提前平仓时,各责任单位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平仓方案,分析市场走势,评估相关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提前平仓方案按照操作方案审批流程执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评价机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品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五十九条套期保值业务盈亏要与实货(或被套期项目)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

第六十条各责任单位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值目标是否达到或预期能否实现、选用的交易工具与实货价格走势相关程度、实货计划安排有无调整等,根据评价结果适时优化调整操作方案。评价发现套保策略不合理、年度保值目标难以实现的,要重新分析风险敞口、确定套保策略、调整操作方案,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公司管理考核部以及财务管理部按职责应分别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套保效果和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套保效果进行评价,重点评价是否按照年度套保策略和年度计划开展业务,是否与年度保值目标相一致,是否起到对冲风险的作用等,并将评价情况纳入相关报告。

第十一章报告管理

第六十二条报告要求。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将套期保值业

务相关报表、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得出现瞒报、漏报、错报等情况,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要进行“零申报”。

第六十三条季度报表。各责任单位应将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季度统计报表报公司管理考核部,将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季度统计报表报公司财务管理部。

公司管理考核部和财务管理部按职责分别审核汇总各责任单位商品类与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季度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

第六十四条年度专项报告。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编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将专项审计意见与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套期保值业务纳入公司的审计监督范围,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要立即报告公司。

第六十七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立即向公司报告,并暂停该责任单位开展新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整改问责。

第六十八条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

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整改、处理。

第十三章保密制度第六十九条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相关协议、授权文件、结算资料、内部报告及审批文件等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管归档。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各责任单位员工应熟练掌握本规定之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

(版本信息:本制度于2024年12月13日制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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