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恒华科技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罗新伟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显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方文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股份变动性质:因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所致。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恒华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江春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罗新伟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指 | 陈显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 指 | 方文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补充协议(二)》 | 指 | 《<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二)》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先生
姓名 | 江春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证件号码 | 4206191972********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罗新伟先生
姓名 | 罗新伟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证件号码 | 4101051970******** |
住所 | 北京市石景山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显龙先生
姓名 | 陈显龙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证件号码 | 4206191976********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方文先生
姓名 | 方文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证件号码 | 3201061969********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
通讯方式 | 010-62078588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
2011年8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约定四人在公司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中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一致行动意见。
2016年8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各方确认除非经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否则《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的有效期限为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内长期有效。
截至《补充协议(二)》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结构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所致,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公司自2014年1月上市至今已满十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日趋健全稳定。因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层成员,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24年12月13日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3,815,2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6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但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合并计算,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7,136,5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5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 比例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江春华 | 59,527,137 | 9.92% | 是 | 59,527,137 | 9.92% | 是 |
罗新伟 | 57,609,416 | 9.60% | 是 | 57,609,416 | 9.60% | 是 |
陈显龙 | 37,427,000 | 6.24% | 是 | 37,427,000 | 6.24% | 否 |
方文 | 29,251,718 | 4.88% | 是 | 29,251,718 | 4.88% | 否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合计 | 183,815,271 | 30.64% | - | 117,136,553 | 19.53% | - |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变更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恒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均在公司任职,其中江春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罗新伟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春华 | 方 文 | |
罗新伟 | 陈显龙 |
2024年12月1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二)》;
4、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丰丹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联系电话:010-6207858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股票简称 | 恒华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365.SZ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春华 罗新伟 陈显龙 方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 √(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罗新伟、陈显龙、方文合计持有公司183,815,27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0.64%。其中,江春华持有公司股份59,527,13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92%;罗新伟持有公司股份57,609,4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60%;陈显龙持有公司股份37,4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4%;方文持有公司股份29,251,7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8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春华、罗新伟作为新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7,136,55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53%,陈显龙、方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4年12月13日; 方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二)》后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江春华 | 方 文 | |
罗新伟 | 陈显龙 |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