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中建环能 公告编号:2024-046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一楼)。
4、召集人: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佟庆远先生。
6、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公司股份总数为682,224,853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247,997,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5,389,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1人,代表股份2,60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1人,代表股份2,60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1人,代表股份2,60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936,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22%;反对94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0%;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7,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282%;反对94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294%;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5%。
(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96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5%;反对92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7%;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133%;反对92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17%;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5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吕万成、张志伟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