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9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若伊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12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1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3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有关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2月12日,并同意以13.92元/股作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向94名激励对象授予351.2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与41.00万份股票增值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