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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标的公司21%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标的公司21%股份。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前,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拟购买的股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在交割标的股权前,交易对方承诺所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规范和解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亦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明确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履

行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熊文祥刘昕界
廖俊民叶裕加
张伟鹏宿清瑞
谢卓然范随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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