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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宏大”)拟支付现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广东宏大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熊文祥刘昕界
廖俊民叶裕加
张伟鹏宿清瑞
谢卓然范随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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