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组织券商”)受委托担任BetaMetricLimited(新佰视界有限公司)、无锡元禾重元优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特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截至2024年
月
日,出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BetaMetricLimited(新佰视界有限公司) | 163,520,188 | 4.43% |
2 | 无锡元禾重元优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9,432,166 | 4.32% |
注:持股比例按照上市公司2024年12月6日总股本计算,下同。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55,323,258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所持股份比例 | 转让股份来源 |
1 | BetaMetricLimited(新佰视界有限公司) | 27,661,629 | 0.75% | 16.92% | 首发前股份 |
2 | 无锡元禾重元优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661,629 | 0.75% | 17.35% | 首发前股份 |
(三)转让方式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阿特斯首发前股东,根据《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确定原则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华泰联合证券向投资者发送《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4年12月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阿特斯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55,323,258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
)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
)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项目邮箱时间(若发送了多份认购报价表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份有效报价单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55,323,258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55,323,258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到55,323,258股。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55,323,258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组织券商将根据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确定出让方的股份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截至2024年12月9日(T日)9:15时,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55,323,258股,转让方与组织券商将协商确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组织券商优先询问有效认购的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可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最终转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最终转让的数量不超过55,323,258股。
追加认购期间,出让方和组织券商有权根据追加认购的情况提前结束追加认购程序。
出让方和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出让方和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
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
基金公司46家、证券公司33家、保险机构20家、合格境外投资者14家、私募基金
家、期货公司
家。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
(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本次认购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确认并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方、华泰联合证券,或者与出让方、华泰联合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认购的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投资者承诺出让方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4年12月9日上午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有效《认购报价表》共
份,均为有效报价,前述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1.88元/股,转让股份数量55,323,258股,交易金额657,240,305.04元。本次询价转让最终确23名受让方。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序号 | 受让方名称 | 受让股数(股) | 金额(元) | 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 | 锁定期(月) |
1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8,423,258 | 456,468,305.04 | 1.04% | 6 |
2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400,000 | 76,032,000.00 | 0.17% | 6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80,000 | 22,334,400.00 | 0.05% | 6 |
4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00,000 | 15,444,000.00 | 0.04% | 6 |
5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凌顶方圆守正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50,000 | 14,850,000.00 | 0.03% | 6 |
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030,000 | 12,236,400.00 | 0.03% | 6 |
7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11,880,000.00 | 0.03% | 6 |
8 |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金锝至诚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 | 4,752,000.00 | 0.01% | 6 |
9 |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金锝尧典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 | 4,752,000.00 | 0.01% | 6 |
10 |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金锝仁贤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0,000 | 4,752,000.00 | 0.01% | 6 |
11 |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曼德23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000 | 3,564,000.00 | 0.01% | 6 |
12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8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000 | 3,564,000.00 | 0.01% | 6 |
13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4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0,000 | 2,851,200.00 | 0.01% | 6 |
14 |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方远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15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16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灵活配置专项3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17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灵活配置专项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18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5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19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20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3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21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22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量化套利1号专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23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盛泉恒元多策略量化对冲1号基金 | 200,000 | 2,376,000.00 | 0.01% | 6 |
合计 | 55,323,258 | 657,240,305.04 | 1.50% | - |
注:因四舍五入,“受让股份在总股本占比”加总可能存在尾差。
(四)缴款情况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华泰联合证券向本次获配的23名受让方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华泰联合证券按照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2024年12月7日,阿特斯及出让方公告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对出让方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4年12月10日,阿特斯公告了《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阿特斯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已于2024年12月6日完成出让方相关资
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出让方已完成拟转让股份的锁定。2024年12月6日,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
(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不存在出让方及华泰联合证券,或者与出让方及华泰联合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
)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