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表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方 式 | 章节 条目 | 内 容 |
全文 | 股东大会 | 修订 | 全文 | 股东会 |
第二章 | 股大东会职权与授权 | 第二章 |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 |
第六条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修订 | 第六条 | (一)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第六条 |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六条 |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 4、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 5、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的资产抵押。 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
略;
(十八)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 (十八)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地点 | 第三章 |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 |
第十二条 |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 修订 | 第十二条 | 本公司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
第五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 | 第五章 | 股东会的提案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修订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 | 修订 | 第二十七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
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
第三十条 |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修订 | 第三十条 |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三十二条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修订 | 第三十二条 |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九章 | 股东会的表决 | 第九章 | 股东会的表决 | |
第五十一条 | 股东大会所作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修订 | 第五十一条 | 股东会所作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