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7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1楼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总股本337,941,40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6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120,232,2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77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6,898,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91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33,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86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44人,代表股份3,450,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1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蒋柠律师、何晓平律师参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013,6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2%;反对14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231,9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49%;反对
148,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6%;弃权7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贵阳市第六医院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0,032,4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13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弃权6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250,7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97%;反对13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61%;弃权62,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4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088,9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8%;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弃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3,307,29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71%;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66%;弃权71,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蒋柠律师、何晓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