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0: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4-07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监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