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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时至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4人,代表股份232,81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4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7人,代表股份139,985,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4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92,83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6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8,77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92,12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35%。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9人,代表股份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其中:内资股股东204人,代表股份1,2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外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707,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1人,代表股份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232,816,101231,959,50299.6321%811,8990.3487%44,7000.0192%
其中:A股股东139,985,554139,829,45499.8885%111,4000.0796%44,7000.0319%
B股股东92,830,54792,130,04899.2454%700,4990.7546%00.0000%
中小股东1,919,8991,063,30055.3831%811,89942.2886%44,7002.3282%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232,816,101231,929,10299.6190%845,7990.3633%41,2000.0177%
其中:A股股东139,985,554139,799,05499.8668%145,3000.1038%41,2000.0294%
B股股东92,830,54792,130,04899.2454%700,4990.7546%00.0000%
中小股东1,919,8991,032,90053.7997%845,79944.0543%41,2002.14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邓叶行健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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