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时、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上午9:15时至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4人,代表股份232,81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4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7人,代表股份139,985,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4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92,83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30,896,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6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8,77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92,123,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35%。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9人,代表股份1,919,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其中:内资股股东204人,代表股份1,21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1%;外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707,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1人,代表股份1,919,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5%。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表决股东 | 232,816,101 | 231,959,502 | 99.6321% | 811,899 | 0.3487% | 44,700 | 0.0192% |
其中:A股股东 | 139,985,554 | 139,829,454 | 99.8885% | 111,400 | 0.0796% | 44,700 | 0.0319% |
B股股东 | 92,830,547 | 92,130,048 | 99.2454% | 700,499 | 0.7546% | 0 | 0.0000% |
中小股东 | 1,919,899 | 1,063,300 | 55.3831% | 811,899 | 42.2886% | 44,700 | 2.3282% |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表决股东 | 232,816,101 | 231,929,102 | 99.6190% | 845,799 | 0.3633% | 41,200 | 0.0177% |
其中:A股股东 | 139,985,554 | 139,799,054 | 99.8668% | 145,300 | 0.1038% | 41,200 | 0.0294% |
B股股东 | 92,830,547 | 92,130,048 | 99.2454% | 700,499 | 0.7546% | 0 | 0.0000% |
中小股东 | 1,919,899 | 1,032,900 | 53.7997% | 845,799 | 44.0543% | 41,200 | 2.145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邓叶行健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