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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9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5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00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830,214.51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6,169,785.49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10C00045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甲方)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丙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至2024年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910900022810018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8111701012600881150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102114506708
103314526222
103314532757

五、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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