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艾可蓝股票代码:300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南传私募”)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246号(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6楼北边自编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艾可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7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三、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 8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 8
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8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查阅地点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艾可蓝 | 指 |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南传私募”)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2024年12月12日,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刘屹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0%增加至5.00%、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比例从0.9375%增加至5.9375%的权益变动行为。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屹于2024年12月12日签署的《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 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备案编号 | STV658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 P1071741 |
管理人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246号(集中办公区) |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马强 |
管理人注册资本 | 1,250万元 |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L5F329 |
管理人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管理人经营范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管理人成立时间 | 2017.04.01 |
管理人经营期限 | 长期 |
管理人通讯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6楼北边自编2号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 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马强 | 男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中国 | 广州 | 否 |
季旭飞 | 男 | 总经理、董事 | 中国 | 广州 | 否 |
孙福军 | 男 | 董事 | 中国 | 哈尔滨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还通过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传烽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91)5.82%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艾可蓝经营基本面及未来发展预期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7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7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375%。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刘屹
乙方(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三)股份转让数量
甲方将其持有的4,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乙方。
(四)股份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艾可蓝】(代码300816)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为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为定价基准的【81.6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0.61】元,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2,440,000.00】元。
(五)支付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2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伍仟】万元(?【50,000,000.00】元);付款截止日到期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分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元)。
(六)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要求的除外,该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出让方违反陈述与保证并致股份无法顺利完成转让的,应全额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价款。
(七)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三、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屹本次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时间及方式:
(一)变动时间: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变动方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1,200,000股。
(二)变动时间:2024年12月11日;变动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450,000股。
(三)本次变动时间: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过户之日;本次变动方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4,000,000股。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存在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于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1,200,000股,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450,000股。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2024年12月1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池州市 |
股票简称 | 艾可蓝 | 股票代码 | 3008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246号(集中办公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1家)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750,000股 持股比例:0.937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4,750,000股 持股比例:5.9375%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一)变动时间: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变动方式: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1,200,000股。 (二)变动时间:2024年12月11日;变动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450,000股。 (三)本次变动时间: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过户之日;本次变动方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4,000,000股。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排除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艾可蓝股份的可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