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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艾可蓝股票代码:300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屹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艾可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艾可蓝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屹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传私募、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本次权益变动202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5.08%)。
《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12月12日签署的《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刘屹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42901****
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0%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同时满足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12日与南传私募签署了《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5.08%)转让给南传私募。

本次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1,10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38.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9.51%),本次转让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27,10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33.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4.4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姓名股份 性质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剔除回 购股份 数量后 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剔除回 购股份 数量后 的比例
刘屹持有股份31,108,57238.89%39.51%27,108,57233.89%34.43%
无限售条件股份7,777,1439.72%9.88%3,777,1434.72%4.80%
有限售条件股份23,331,42929.16%29.63%23,331,42929.16%29.63%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数量:36.75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46%。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0,367,500股。刘屹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0,000股,占公司授予后总股本的比例0.20%,授予后刘屹先生共持股公司股份32,468,572股,持股比例由40.39%变更为40.40%。

2、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194,5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22年7月27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由80,367,500股减少至80,173,000股。其中,刘屹先生持有的股份注销80,000股后,刘屹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2,388,57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0.40%。

3、2023年7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持股比例由40.40%变更为38.90%。

4、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3,00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22%。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0,173,000股减少至80,000,000股。其中,刘屹先生持有的股份注销80,000股后,刘屹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1,108,57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38.89%。

5、2024年12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59,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7%。刘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108,572股,占总股本比例38.8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39.51%。

6、2024年12月12日,刘屹先生与南传私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20.61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5.08%)转让给南传私募。本次转让后,刘屹先生持有公司27,10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33.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4.43%)。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南传私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刘屹

乙方(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三)股份转让数量

甲方将其持有的4,000,00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乙方。

(四)股份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艾可蓝(代码300816)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为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为定价基准的81.6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每股20.61元,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元)。

(五)支付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2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元);付款截止日到期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分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元)。

(六)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要求的除外,该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出让方违反陈述与保证并致股份无法顺利完成转让的,应全额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价款。

(七)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亦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人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基金产品募集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负债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上述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刘 屹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屹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
股票简称艾可蓝股票代码3008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刘屹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1,108,572股 持股比例:38.8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7,108,572股 持股比例:33.8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尚需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 屹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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