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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4-07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

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以下简称“刘屹”或“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传私募”或“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5.08%)(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或“本次交易”)。若本次交易最终完成,刘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3.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4.43%),南传私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5.08%)。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转让手续。

5.由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的通知,获悉刘屹先生于2024年12月12日与南传私募签署了《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刘屹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5.08%)转让给南传私募。本次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持有公司31,10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38.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9.51%),本次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先生持有公司27,108,572股,占公司总股本33.8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34.43%)。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剔除回 购股份 数量后 的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 本比例剔除回 购股份 数量后 的比例
刘屹持有股份31,108,57238.89%39.51%27,108,57233.89%34.43%
无限售条件股份7,777,1439.72%9.88%3,777,1434.72%4.80%
有限售条件股份23,331,42929.16%29.63%23,331,42929.16%29.63%
南传私募无限售条件股份750,0000.94%0.95%4,750,0005.94%6.03%

注:1、本公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以上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3、南传私募持股数为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基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刘屹中国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2017年04月0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5F32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马强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246号(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6楼北边自编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基金产品募集资金。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基金产品募集资金,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12日,刘屹与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

1、甲方(转让方):刘屹

身份证号码:342901****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2、乙方(受让方):广东南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南传烽火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

(二)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三)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4,0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5.00%,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5.08%))的所有权及其全部从属权利(该从属权利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基于前述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利)转让予乙方。

(四)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为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为定价基准的

81.6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0.61元/股,甲方以(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元)的总价(股份转让总价)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4,000,000股股份。

(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2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元)。

付款截止日到期前,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分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大写)人民币捌仟贰佰肆拾肆万元整(?82,440,000.00元)。

(六)股份交割

标的股份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交割条件起的10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

甲乙双方于乙方累计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等于(大写)人民币伍仟(?50,000,000.00元)后20个交易日内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转归乙方享有。

(七)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交易规则要求的除外,该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甲方违反陈述与保证并导致股份无法顺利完成转让的,应全额退回乙方已支付的价款。

(八)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四、转让方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事由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2020年02月10日2023年2月9日
股份减持承诺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2020年02月10日2025年2月9日
解决1、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任何2020长期
同业竞争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人自该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2、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人将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股份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3、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公司的独立发展;捏造、散布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损害公司的商誉;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年02月10日有效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信息披露无重大违规的承诺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人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本人相应自有资金,为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信息披露无重大违规的承诺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连带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其他如果本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存在的未能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事由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要求补缴相关款项的,本人愿意全额缴纳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费用和承担受到的损失。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其他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则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其他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则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或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2020年02月10日长期有效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七、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2、受让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交易各方能否按协议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屹)》;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传私募》;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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