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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4-045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1号),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565,289股,发行价格为4.84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295,998.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81,132.0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814,866.68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51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近日,公司、募投项目主体、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账号账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310010010120101446785163,579,017.63物业管理市场拓展项目、信息化与智能化升级项目、人力资源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860211100007078860物业管理市场拓展项目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河汇支行903000788019000003840信息化与智能化升级项目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3555901001001998270人力资源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2、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跃华、林朋、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乙方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甲方出具划款指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对委托财产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甲方一: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河汇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丙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甲方一通过甲方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一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朋、夏跃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51号)。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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