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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哲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ST工智证券代码:000584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2号楼)四楼458室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持(因司法拍卖导致的权益减少比例累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5(1号楼)四楼4419室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因司法拍卖导致的权益减少比例为1.26%)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工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工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被质押及冻结的情况 ...... 8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一、 备查文件 ...... 11

二、 备置地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哈工智能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哲方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或无锡联创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X3YG47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2日
注册资本211,8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李皓
注册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2号楼)四楼458室
主要办公地点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2号楼)四楼458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工业机器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X3YY1C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12日
注册资本128,5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联创永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艾迪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5(1号楼)四楼4419室
主要办公地点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599-5(1号楼)四楼4419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原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哲方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后无锡联创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3、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名称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锡哲方合伙人具体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出资人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数额(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比例
1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200.000.57%
2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有限合伙人140,000.0066.10%
3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8,000.0013.22%
4哈尔滨海特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5,000.0011.80%
5农银二号无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4.72%
6绍兴君和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2.36%
7邓金荣有限合伙人2,000.000.94%
8李刚有限合伙人600.000.28%
合计211,800.00100.00%

注: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系有限合伙人北京来自星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其持有的基金合伙份额后续将进行减资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程序。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哲方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李皓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中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因质押股票被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导致无锡哲方的持股比例减少超过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减少亦为因质押股票被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导致无锡联创的持股比例减少

1.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系因质押股票被司法拍卖导致的被动减持。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哈工智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114,078,327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14.99%;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9,305,650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9.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183,383,977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24.10%。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哲方持有的 79,239,990 股哈工智能股票于2024年9月24日14时至2024年9月25日14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进行拍卖,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钱林洁”竞得哈工智能20,000,000 股股票,剩余 59,239,990 股因无人出价已流拍。上述司法竞拍成功的20,000,000股股份已于2024年10月14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持有的 9,621,999 股哈工智能股票于 2024年10月30日10时至2024年10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刘哲峰” 等13人/主体竞得哈工智能9,621,999 股股票。上述司法竞拍成功的9,621,999 股股份已于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哲方持有的59,239,990股哈工智能股票于2024年11 月13日14时至2024年11月14日14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进行拍卖,根据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用户“王灯城”、“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竞得哈工智能59,239,990 股。上述用户“王灯城”司法竞拍成功的24,401,653股股份已于2024年12月6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用户“深圳市长旭佳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司法竞拍成功的34,838,337股股份已于2024年12月9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哈工智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34,838,337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4.58%,减少了79,239,990股,减少比例为

10.41%,超过了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联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9,683,651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7.84%,减少了9,621,999股,减少比例为

1.2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4,521,988股,占哈工智能总股本的12.4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成无锡联创,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及乔徽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被质押及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哈工智能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哈工智能33,959,702股股份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 4.4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0%。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成无锡联创,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艾迪女士及乔徽先生。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哈工智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李 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艾 迪

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李 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盖章):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艾 迪

2024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工智股票代码00058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2号楼)四楼458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14,078,327股 持股比例:14.99%(总股本760,937,577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4,838,337股 持股比例:4.58%(总股本760,937,577股) 变动数量:79,239,990股 变动比例:10.4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李 皓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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