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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新发投”或“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具体说明如下:

1.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宜昌新发投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宜昌新发投除持有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39.403%股权外不从事具体业务,新疆宜化生产经营已取得必要的经营资质,具体参见《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第四章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八/(十二)生产经营资质”。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该等股权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化集团与上市公司将消除已有的同业竞争情形,并且未新增同业竞争情形,宜化集团与上市公司将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

特此说明。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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