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44人,代表股份979,743,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
比例为37.198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914,677,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727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5人,代表股份65,066,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704%;(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26人,代表股份65,097,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716%。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54,118,38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45%;反对23,510,96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7%;弃权2,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472,191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6356%;反对23,510,96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1166%;弃权2,1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