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升管理水平;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若干人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查阅、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预算、决算,检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例会,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会议;
(六)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工程项目、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并将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部按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项目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测试及搜集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五条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第二十六条 出具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10个自然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整改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部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部的复审结果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10年,财务审计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有);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