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4-04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月镜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6,8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48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5名,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26,8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486%。
3、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8.54万股,并于2021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00,756,000股变更为134,341,4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9,631,53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056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4,709,86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9431%。
2022年6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数量为1,650,629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28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2022年12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数量合计17,737,23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3.203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2022年12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数量为756,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0.5627%,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1,512,1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0,04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4.534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1,46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35.4659%。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0,595,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79%。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5名,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6,8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486%。
2、2023年5月23日,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当时公司总股本134,34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201,512,100股。除此之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其他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5名,分别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丹阳市志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丹阳志明”)、上海明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实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
内容如下: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丹阳志明;陆岩;彭炜;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股份限售承诺 | 自明月镜片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明月镜片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 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公司未出现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遇除权、除息时价格相应调整)的情况,承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票锁定期 |
明月镜片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其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格,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本人持有明月镜片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 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陆岩;彭炜;谢公晚;谢公兴 | 股份减持承诺 | 在本人担任明月镜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月镜片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丹阳志明;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股份减持承诺 | (1)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明月镜片股票;(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明月镜片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4)减持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明月镜片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减持明月镜片股份所得收益归明月镜片所有;(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明月镜片股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份自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8)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稳定股价承诺 |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谢公晚;谢公兴 | 稳定股价承诺 |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 | 2021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止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丹阳志明;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股份回购承诺 |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公司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若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上海实业 | 其他承诺 | (1)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除明月镜片及其子公司外),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明月镜片及其子公司资金。(2)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维护明月镜片的独立性,绝不损害明月镜片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3)本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本人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将按照发生资金占用当年明月镜片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孰高原则,向明月镜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其他承诺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不包括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同)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补缴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明月镜片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陆岩;彭炜;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其他承诺 | 一、如本公司/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1)将本公司/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2)若本公司/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陆岩;彭炜;谢公晚;谢公兴 | 其他承诺 | 一、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本人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谢公晚;谢公兴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7)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上海实业;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 |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承诺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 | 2021年12月16日 | 长期有效 | 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注:上述承诺主体彭炜和陆岩系通过丹阳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6,849,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62.94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限售股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谢公晚 | 4,933,500 | 2.4482% | 4,933,500 | 董事长 |
谢公兴 | 4,933,500 | 2.4482% | 4,933,500 | 董事、总经理 |
曾少华 | 2,467,500 | 1.2245% | 2,467,500 | — |
丹阳志明 | 3,510,000 | 1.7418% | 3,510,000 | 注1 |
上海实业 | 111,004,500 | 55.0858% | 111,004,500 | — |
合计 | 126,849,000 | 62.9486% | 126,849,000 |
注1:监事彭炜、监事陆岩通过丹阳志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前述人员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循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3:因谢公晚担任公司董事长、谢公兴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根据法规要求,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前述两位股东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466,750股。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30,044,000 | 64.5341% | 7,400,250 | 126,849,000 | 10,595,250 | 5.2579%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126,849,000 | 62.9486% | - | 126,849,000 | - | 0.0000% |
高管锁定股 | 3,195,000 | 1.5855% | 7,400,250 | - | 10,595,250 | 5.257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1,468,100 | 35.4659% | 119,448,750 | - | 190,916,850 | 94.7421% |
三、总股本 | 201,512,100 | 100.0000% | 126,849,000 | 126,849,000 | 201,512,100 | 100.0000% |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4年12月4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