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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

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治理;

(四)环境和社会责任;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债券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公司治理;

(四)环境和社会责任;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债券相关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提醒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严禁对外公布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定期报备的财务数据等除外。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该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从事关联交易或者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开展分配股利、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按照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披露有关信息的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含会议事项;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事项;重大风险事项;社会责任事项;监管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市规则》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给公司。公司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一)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

(二)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三)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

(四)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各方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主动地向公司提供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

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监事会决议;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六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2、对无须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第六十一条 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计及已审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做好登记备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

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停牌。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2.8条、第

2.2.13条、第2.2.14条、第3.5.16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

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其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报备,以使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因发行新股、权益分派、分立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根据重组报告书、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第七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设置专门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单位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负责人复核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逐级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且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六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就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信息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明确告知特定对象保密要求,并尽快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本条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且不得早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的时点。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的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处理机构调研和媒体采访事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及人员接受媒体采访的,应将拟接受采访内容、拟刊发稿件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调研或采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媒体及人员名单、采访内容、正式刊发的稿件等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八十二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情况或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

第八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制止。

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章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而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材料等参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流程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八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公司债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事宜需同时遵照《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

训。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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